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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商初字第528号

毛志光与叶昌炯、叶炳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当事人
毛志光,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商初字第528号

原告:毛志光,男,195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晓斌,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昌炯,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叶炳亮,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葛云华,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原告毛志光诉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对永嘉县人民法院(2012)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永嘉县新舟机电泵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舟公司)向原告毛志光所负的剩余债务118574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4日为42054.2元,2015年2月4日以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叶昌炯、葛云华须以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遂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对新舟公司向原告毛志光所负债务11857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4205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6月28日止;以118574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2月4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系新舟公司股东,其中被告叶昌炯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叶炳亮担任公司监事。2012年5月25日,永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温永桥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新舟公司支付原告毛志光货款1342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9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新舟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做出(2012)温永执民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6月28日,新舟公司支付原告执行款15631元,尚欠货款118574元及违约金。2015年2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温永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陈洁对新舟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5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温永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载明,新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无法联系,无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客观上无法进行清算,而且经新舟公司管理人调查,目前尚未发现新舟公司存在可供处置的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据此裁定:宣告新舟公司破产;终结对新舟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对永嘉县新舟机电泵阀有限公司向原告毛志光所负的债务118574元及违约金(2010年9月3日起的违约金以1342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3年6月28日止;2013年6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1185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5年2月4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1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991元,由被告叶昌炯、叶炳亮、葛云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晓锋

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

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奇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