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90号
原告:李红忠,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朱雯婷、陈远敌,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湘红,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忠诉被告俞湘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红忠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周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贞贞
书 记 员 金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