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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1867号

郜岭锁与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郜岭锁,辉县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867号申请人郜岭锁,又名郜林锁。被执行人辉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平,系该村××主任。郜岭锁申请执行辉县市沙窑乡沙窑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郜岭锁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沙窑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修路款8995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024.5元、执行费126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92250元予以划拨,给付申请人郜岭锁案款90985元,结算执行费126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朱新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