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062-1号
原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12-1幢2204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陶瑞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俊、边经纬,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思久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高佩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久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钱让发
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
人民陪审员 徐捷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凌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