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8-1号申请人曹正荣,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何志强,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曹正荣与被申请人何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正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6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何志强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段X号X楼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申请人曹正荣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79-1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296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曹正荣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曹正荣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段X号X楼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