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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执保18-1号

曹正荣与何志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正荣,何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3执保18-1号申请人曹正荣,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何志强,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

申请人曹正荣与被申请人何志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曹正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96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何志强有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段X号X楼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申请人曹正荣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6)川0183民初79-1号民事裁定,裁定:

一、准许在296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准许对申请人曹正荣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曹正荣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巷X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XXXXX7、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何志强所有的位于邛崃市XX镇XX路X段X号X楼的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权1XXXXX0、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