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涛。被执行人张小龙。被执行人张紫燕。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964号马建涛与张小龙、张紫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200元(含诉讼费1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张小龙已履行5000元,对剩余执行标的,张小龙、张紫燕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建涛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小龙、张紫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陈 嘉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