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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法民初字第1168号

XX与白曾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XX,白曾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法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XX,男,生于1978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欣,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白曾武,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县组,农民。

原告XX诉被告白曾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陈永超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