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法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XX,男,生于1978年11月1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欣,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白曾武,男,生于1966年5月1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县组,农民。
原告XX诉被告白曾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红
审 判 员 陈永超
人民陪审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