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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执23号

王松林、王玉灵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松林,王玉灵,王玉中,马爱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玉灵,男,汉族,1951年9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松林之夫被执行人王玉中,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马爱婷,女,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址同上。系王玉中之妻。申请执行人王松林、王玉灵与王玉中、马爱婷排除妨碍纠纷执行一案,法院经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项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印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