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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商初字第761号

王永洪与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洪,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永洪。委托代理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洪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王永洪负担。

审 判 长  鞠艺涛

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