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永洪。委托代理人赵华,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温州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程永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迪,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洪与被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鹏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均由原告王永洪负担。
审 判 长 鞠艺涛
人民陪审员 张立华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娄华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