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民初78号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45704-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文化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骏,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剑国,男,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朝阳小区小区物业主任。被告王盛芬,女,1976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盛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建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迎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