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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45号

焦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45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以双方已和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某负担。

审判员  张红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冰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