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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58号

谭冲与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冲,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谭冲,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京明,职务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冲与被执行人胶州市里岔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3号,执行标的额为126420.82元。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而终结执行,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6)鲁0281执恢58号。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法应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法直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