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96号
原告:许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万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许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庆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钱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