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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96号

许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3596号

原告:许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告:万某某,男,住安徽省广德县。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许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庆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钱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