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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606号

王良能、周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良能,周挺,临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6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良能,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委托代理人:林敏,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挺,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临安人家9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中原,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良能、周挺因与被申请人临安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良能、周挺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的管道燃气已于2014年6月1日开通,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至今,管道燃气都没有开通。

二、根据双方合同第十条的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房屋不通燃气不符合交房条件,应视为逾期交付房屋,王良能、周挺具有约定解除权。由于同人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王良能、周挺享有法定解除权。王良能、周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王良能、周挺提交以下证据:录音资料与录音记录,拟证明经与临安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及同人山庄物业公司联系,案涉房屋至2015年9月25日仍未开通燃气。经审核,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本案认为:同人公司在交付房屋时,案涉房屋不具备用气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同人公司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王良能、周挺,显然构成违约。但同人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足以导致王良能、周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载明:“……8、本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导致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使本项目无法按约具备交付条件、运行条件或产权登记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均不承担逾期责任。……”从该约定可以看出,王良能、周挺对于案涉房屋可能会因市政大配套未建成或未投入运营造成不具备交付条件,事实上是明知的,且自愿承担相应迟延履行的风险。何况案涉房屋交付时虽未开通管道煤气,同人公司已向业主免费提供瓶装煤气,基本能够解决生活用气。在此情况下,不能以案涉房屋尚未开通管道煤气为由认定同人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综上,王良能、周挺诉请解除与同人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良能、周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良能、周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兴明

代理

审判员  田建萍

代理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丹?PAGE?1?·?PAGE?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