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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90号

王成林与项莲凤、王娟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成林,项莲凤,王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90号

原告:王成林,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郑跃,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莲凤,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娟娟,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诉被告项凤莲、王娟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