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290号
原告:王成林,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郑跃,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莲凤,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娟娟,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诉被告项凤莲、王娟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