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2执异4号异议人李素军。申请执行人郑书林。被执行人王建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二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异议人李素军2.5万元银行存款,异议人李素军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执行人王建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解除了对异议人李素军银行存款的冻结,异议人刘建红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素军撤销对(2015)临执字第48-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桂兴
审 判 员 国金芳
人民陪审员 孙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亚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