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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行审1号

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巩大伟、毛朵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曹广强,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由俊清,江庄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委托代理人曹洪坤,江庄镇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巩大伟。被申请人毛朵。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巩大伟、毛朵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云汉

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

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韦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