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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纳执字第227号之二

申请人朱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纳执字第2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人民街中华路。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3日出生,住纳雍县雍熙街道办事处新街路步行街。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信用合作联社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20日起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从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取0.2万元作为清偿申请执行人朱某的债务。由于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经过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终结执行后,申请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执行失效限制”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纳执字第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林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