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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执字第563-2号

陈连珠与麦淦才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连珠,麦淦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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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563-2号申请执行人陈连珠,女,1965年10月17日,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0081。被执行人麦淦才,男,住广东省广宁县五和镇江,身份证号码×××4133。申请执行人陈连珠与被执行人麦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5)肇宁法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执行人麦淦才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5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麦淦才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陈有号牌号码为粤H×××××小型轿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5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其文

审判员  陈国强

审判员  欧火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冠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