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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80-4号

佛山市南海区欧达辁卫浴经营部与段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欧达辁卫浴经营部,段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80-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达辁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西路19号1栋19-1号铺,注册号440682600648021。经营者:梁世运。

被执行人:段明,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达辁卫浴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段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5836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欧达辁卫浴经营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6.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委托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1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杨风娥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紫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