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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114-3号

任丹妮与王剑、商洛市商州区汽车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剑,任丹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114-3号被执行人任丹妮,住商州区北新街。申请执行人王剑,住商州区。任丹妮与王剑、商洛市商州区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78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任丹妮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缴纳案款78231元,案款已全部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刚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任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