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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721号

张宝平与吴宝平、陈树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平,吴宝平,陈树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7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宝平,女,1970年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吴宝平,男,1963年7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陈树新,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张宝平申请执行吴宝平、陈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可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