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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2337号

秦岭与阮绵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岭,阮绵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2337号申请执行人秦岭,工程师。被执行人阮绵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秦岭与被执行人阮绵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

一、被告阮绵锋欠原告秦岭借款本金30万元,在2015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秦岭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秦岭借款本金20万元。如果被告阮绵锋没有按照上述还款内容足额偿还借款,原告秦岭可就被告阮绵锋未偿还的所有借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阮绵锋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的三处房产已被轮后查封,因评估机构无法进行,暂未处置,经协调,现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王士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