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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81执恢6号

韦迪先与蒋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迪先,蒋仕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韦迪先。被执行人蒋仕萍,职工。申请执行人韦迪先与被执行人蒋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决定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员督促,被执行人蒋仕萍的丈夫谢义亮已代被执行人蒋仕萍还清所有欠款,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4)合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桂勇

代理

审判员  覃桂茶

代理

审判员  农于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沙城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调解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