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4民初101号

李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01号

原告:李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代理

审判员  肖 峥

人民陪审员  安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