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4民初101号
原告:李某。
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代理
审判员 肖 峥
人民陪审员 安 慧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