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00-1号
原告:汪根森,男,户籍地安徽省歙县,居住地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鲁月红,总经理。
被告:鲁月红,男,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根森与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根森于2016年1月25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根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汪根森负担。
审 判 长 胡建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白雪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