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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00-1号

汪根森与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根森,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100-1号

原告:汪根森,男,户籍地安徽省歙县,居住地安徽省歙县。

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鲁月红,总经理。

被告:鲁月红,男,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根森与被告黄山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鲁月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根森于2016年1月25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根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汪根森负担。

审 判 长  胡建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白雪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