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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32号

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志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32号原告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门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吴协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旗芳,该公司职员。被告周志良。

原告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志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江苏华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