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142号
原告:陈春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蕉坑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葵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玮、林媛,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鸣诉被告茶花现代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陈春鸣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章银凤
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