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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302号

高伟与灵璧县XX汽车修理厂、马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伟,灵璧县XX汽车修理厂,马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302号

原告:高伟(反诉被告),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叶政权,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XX汽车修理厂(反诉原告),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菊,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马增(反诉原告),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高伟(反诉被告)与被告灵璧县XX汽车修理厂(反诉原告)、被告马增(反诉原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的案情复杂、疑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赵 芸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