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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杭0110行审字2号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李腊生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李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杭0110行审字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星火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姚云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江、盛洪华,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腊生,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系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豪胜棋牌室经营者。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撤[2015]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腊生强制执行以下事项: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提供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余环撤[2015]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环撤[2015]第1号行政撤销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勇

审 判 员  廖建胜

代理

审判员  高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磊君?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