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188号1326。法定代表人魏顺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寅,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现更名浙XX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镜湖新区金滩大厦15楼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兴峡街2号1号37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确认:
一、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三方合意予以解除;
二、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712万元了结本纠纷,该款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分期方式支付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前支付112万元,2015年5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200万元,2015年7月25��前支付150万元,2015年8月25日前付清余款150万元。
三、如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712万元的未付部分全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另行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四、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就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712万元未履行部分向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浙XX辰建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见者华辰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无锡达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向包括江苏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后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对潍坊晶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志根除以司法拘留15天处罚,执行中,被执行人共计已经履行190万元。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明执行员 沈卜铭执行员 项 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过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