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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1645号

岳辉强与李多喜、祁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岳辉强,李多喜,祁涛,台前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1645号原告岳辉强,农民,现因犯罪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被告李多喜,农民。被告祁涛,公务员。被告台前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台前县新区站前街与纬五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辉强与被告李多喜、祁涛、台前县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辉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辉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多喜、祁涛、台前县人民法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辉强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张金坤

审判员  张庆合

审判员  李宏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