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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02527号

安龙生、安礼高等与李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李长征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02527号申请执行人安龙生。申请执行人安礼高,系申请人安龙生之子。申请执行人安礼珍,系申请人安龙生女儿。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冰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长征。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与被执行人李长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长征应赔偿三申请人35920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4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414.5元,由被执行人李长征负担,在支付赔款时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李长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长征所有的苏C×××××货车档案,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冰清谈话告知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长征其他财产线索,其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长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长征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长征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未提供被执行人李长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征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安龙生、安礼高、安礼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燕红

代理

审判员  张庆华

代理

审判员  孙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