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张显旭,男,汉族,1974年4月21日出生。被告马忠福,男,回族,196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旭诉被告马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旭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显旭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显旭承担。
审判员 慧 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金秀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