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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73号

江龙宽与吕文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江龙宽,吕文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773号

原告:江龙宽,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姚程智,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文郡,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理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龙宽诉被告吕文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宽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吕文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江龙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龙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龙宽负担。(免交)

审判员  吴宜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