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575-2号
原告:林群燕,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林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897129-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07号602室。
法定代表人:曹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达,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群燕与被告宁波昱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群燕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群燕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群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诉讼费395元,由原告林群燕负担。
审 判 员 丁洁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干依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