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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民初21号

何雄军诉李江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雄军,李江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6民初21号原告何雄军,男。被告李江峰,男。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原告何雄军与被告李江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雄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雄军以与被告李江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雄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雄军承担。

审 判 员 蒋柏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邓启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