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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行审字第11号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付新君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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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22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明利,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向伟,农安县国土资源局耕保科科员。委托代理人秦锋,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被执行人付新君,男,汉族,现住合隆镇。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03号行政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农��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农国土行字(2015)第103号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唯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