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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特2号

邱大江与熊安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特2号申请人邱大江。被申请人熊安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大江诉被申请人熊安金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邱大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