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特2号申请人邱大江。被申请人熊安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大江诉被申请人熊安金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邱大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邱大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邱迎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