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2号
原告:许艳。
被告:李学伟。
原告许艳诉被告李学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艳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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