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82民初232号

许艳与李学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许艳,李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32号

原告:许艳。

被告:李学伟。

原告许艳诉被告李学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丁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艳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艳负担。

审 判 员 丁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