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宏飞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执行人李平在该公司以按揭方式购买的徐工吊车,贷款已经结清,现与该公司已无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8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闫伟忠
代理
审判员 文丛达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博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