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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246号

本院刑事审判庭、黄文仁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黄文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246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文仁,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黄文仁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涵刑初字第6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文仁所有的银行存款30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