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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执字第00528-3号

李孝义与张朝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孝义,张朝阳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执字第00528-3号申请执行人李孝义,女,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张朝阳,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云法民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继平

代理

审判员  张青春

代理

审判员  丁 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美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