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105号原告某某。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梁家硕负担。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