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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327民特字第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诉人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327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代表人:寇重阳,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海,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益力康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3897.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旗支行承担。

审判员  张本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