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木桐乡三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俊峰,村支书。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军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