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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行审字第10号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卢氏县木桐乡三关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行审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卢氏县木桐乡三关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俊峰,村支书。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5)第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军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昭

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