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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字第1044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章均阳、方志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章均阳,方志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均阳,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方志康,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均阳、方志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新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 超?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