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字第1044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钭坚勇,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均阳,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方志康,男,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均阳、方志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新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黄 超?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