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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刑更30号

张建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刑更30号罪犯张建聪,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西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了(2013)柳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聪犯强奸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其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12日再次被刑事拘留,于2012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后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0日被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0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建聪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张建聪减刑十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聪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9月底止,共获奖励分94.8分。悔改表现突出,对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聪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聪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吴艳芬

审判员 黄国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德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