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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743号

王冬连、林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冬连,林文忠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743号

申请执行人:王冬连。

被执行人:林文忠。

原告王冬连与被告林文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冬连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文忠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林文忠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文忠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文忠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文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文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回执及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文忠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文忠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池俊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