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袁商初字第264号
原告:浙江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双丰村工业三区向阳路西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0443283-X。
法定代表人:孙克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聚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开发区海兴路南29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8776810-6。
法定代表人:吕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聚鑫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浙江中鑫三元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顾凯二O一五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渊 更多数据: